經營日租套房要注意的事

文:李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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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近年共享經濟模式的盛行,居住空間也趕搭這股熱潮,出現了「日租套房」這個新興的旅宿型態:一般民眾將空間提供給其他人,按日或按週收取費用。然而,未遵守法律規範,則會踩到法律紅線而遭罰。(見圖1)

 

圖1 經營日租套房要注意的事情||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圖1 經營日租套房要注意的事情
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一、日租套房屬於旅館業

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服務並藉此營利,就必須受到消費者保障、公共安全設施、安寧維護等法規的限制,以保障消費者及週遭居民的權益。因此,立法院在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修正的發展觀光條例當中,將日租套房的經營模式納管,定義為「旅館業」,需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能提供日租套房服務。

二、違法的日租套房會受處罰

隨後,立法院陸續調整發展觀光條例中針對罰鍰數額及處罰項目的規定,交通部也訂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於2017年7月13公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等法規命令,增訂更明確的規範內容與裁罰標準。

未登記的違法日租套房業者,按現行法律規定[1],得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對未登記業者科處的罰鍰數額,視套房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異,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2]的附表二第一項,便用房間數作為級距。

如果未登記同時透過廣告招攬日租套房顧客的行為,主管機關也設有處罰規定,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3]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執業,以廣告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資訊,處新台幣3萬至30萬罰鍰。

業者如果逃避盤查,也會遭主管機關處罰。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4]規定,旅館業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並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5]的附表二第三十四、三十五項訂有不同數額罰鍰。

三、日租套房經營者有義務告訴大家屬合法經營

為了保障消費者在尋找住宿地點時,能有明確的依據,判斷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旅館業管理規則也設有資訊揭露要求。合法的旅館業業者必須將登記證放置在營業場所明顯的地方[6];在刊登的住宿廣告中,也需要列上旅館業登記證編號[7]。此外,交通部也宣導[8]民眾可以到其設立的臺灣旅宿網[9],查詢合法的旅宿資訊。

註腳

  1.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2.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3.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2項:「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5.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6.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條:「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7.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條之1:「旅館業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
  8.   中華民國交通部(2015),《日租套房納入旅館業管理 並非就地合法》。
  9.   臺灣旅宿網,http://taiwanstay.net.tw/(最後瀏覽日: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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