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我的車被無照的人駕駛,出事的話我要負責嗎?

文:李侑宸(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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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3-28 ‧ 最後更新:2023-05-05

案例

A終於在聖誕節這天約到心儀的對象要一起出門郊遊,開心的在死黨的群組裡面分享這個好消息,其中友人B是個超級富二代,為了A的幸福,B二話不說直接答應把自己的瑪莎拉蒂借給A去開去兜風,不過A上個月才剛考駕照並失敗,所以根本還沒拿到駕照,B雖然知道這件事,但覺得反正考照那麼簡單,A下次就可以考到了,且家裡車多沒有關係,直接把車跟鑰匙都交給A。
聖誕節當天,A載著心儀的對象要去陽明山看夜景的途中,明明不熟悉路況卻為了耍帥,超車跨越雙黃線且超速,一個不小心剎車不及便撞上前車,導致前車駕駛受傷。請問,出借車子的B需要對A的行為一起負責嗎?

本文
圖1 車子借給無照的人駕駛,出事車主要負責嗎?||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圖1 車子借給無照的人駕駛,出事車主要負責嗎?
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一、刑事責任:車主B不用負擔刑事責任(見圖1)

(一)開車的A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如果A不是故意造成其他用路人的身體受傷,會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駕駛[1],剎車不及撞傷前車的人,而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2],且依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的規定,無照駕駛會加重其刑至1/2[3]。若是不幸撞死人的話,駕駛會成立刑度更重的過失致死罪[4]

(二)車主B會因為A撞傷人而被判刑嗎?

1. B是A的過失傷害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嗎?

在共同正犯的概念底下,B與A兩人必須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會成立故意的傷害罪。而本案A並沒有故意導致前車駕駛受傷,所以B也不會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在A犯了過失傷害罪的情況下,由於刑法上的過失犯並不會成立共同正犯,B也沒辦法預測A會開車撞傷人,所以最多只能「個別[5]」討論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再者,B借車子給A的本意不是要讓A去犯罪的話,也不會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性。

2. B會犯過失傷害罪嗎?

在討論B是否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時,就需要去一一討論成立要件:包含從事一般來說被期待要避免的行為(將車借給無照的人)、有沒有預料到無照駕駛者上路撞傷人的「預見可能性[6]」,才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7]

從案例的說明來看,雖然B將車子借給無照的A,違反了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行為,也就是原本可以期待B不要借車給A,但B對於A會撞傷人這件事,既不是B的本意、B本人也沒預測到,故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3. 綜合以上討論,B借車給A的時候並沒有預見A會撞傷別人,也不是故意要借車給A去撞傷別人,所以B不會因為A的過失傷害罪而成立犯罪。

二、民事責任:出借車子的車主B要連帶賠償

車主B明明知道A沒有駕照,仍然把車子借給A,A因為自己的不小心撞傷、撞壞其他使用道路的人、車,除了A自己要對被撞到的被害人負起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8],出借車子的車主B也必須對被撞傷的用路人及被撞壞的車輛負起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或許大家會有疑惑,開車撞到別人的不是A嗎?又不是車主B,為什麼B也要負責呢?這個部分主要是牽涉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以及民法這兩部分的規定:

(一)道交條例規定不能借車給沒有駕照的人

在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9]、第5項[10]規定,汽機車的所有人如果同意讓沒有駕照的人駕駛自己的汽機車,會被處新臺幣(以下均同)6千至1萬2千元的罰鍰,還會有一次違規記點。同法第23條第2款[11]也規定,如果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自己的車子,原汽機車的所有人要被吊扣駕照3個月。
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等權利,避免駕駛技術不成熟或不熟悉交通規則的無照駕駛人,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行駛,而侵害到別人的權利。所以道交條例才要求汽機車的所有人必須盡到查證義務,確認跟他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如果沒有,就不可以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以避免發生車禍[12]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B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來是有關民法的規定。如果B忽略了上述道交條例的規定,明明知道A沒有駕照,還是把自己的車借給A,而A又不小心撞傷、撞壞其他使用道路的人、車,B就會因為違反保護其他用路人的道交條例,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13]」,導致別人受到損害,就會推定B借車的行為具有「過失」,對於造成他人傷亡等損害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所以B和A兩人依照民法第185條[14],必須連帶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有沒有車主能夠例外不負責的情形?

當車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時,就不會被追究[15]。比如說,車子不是B借給A的,而是A假裝去拜訪B,卻趁B去上廁所的時候,自己找到抽屜裡的鑰匙,偷偷拿走去開車。因為車主B有將鑰匙放好,盡到「注意義務[16]」防止結果發生,才可能可以對於A造成別人損害一事,主張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結論

B借車給沒有駕照的A,A開車撞傷、撞壞其他用路的人、車要自己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雖然B沒有刑責,但B也會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的法律[17],所以兩人必須一起就A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連帶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18];車主B還會因為借車給沒有駕照的A,另外吃上6千~1萬2千元的罰單、面臨被吊扣駕照等行政罰。
所以,在借車給朋友的時候,還是要仔細跟對方確認有沒有駕照,不要將車子輕易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避免自己也要一起負責。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在實務見解中,過失犯並不會一起討論要去犯罪,所以只會個別觀察成立犯罪與否。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又刑事過失責任,應就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所發生之一定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予以個別觀察、判斷,如該最後結果之發生,係由於多數行為人之一連串過失所造成,仍無加以合併觀察、評價之餘地,此乃因過失行為欠缺主觀之犯罪故意,當無如共同正犯之具有犯意聯絡,應對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之情形,亦與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同。」
  6.   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的注意程度,是以一個具有良知、理性且小心謹慎的人,處於與行為人同一個狀況下,所應保持的注意為一般標準。
  7.   重點還是在個案的具體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90號刑事判決:「按汽車所有人違規僱用或聽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汽車,如該無照駕駛者駕車過失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時,其是否應負過失責任,固應就具體事實審查其是否有疏虞過失情形,不得僅以其將車交與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即謂其應負過失責任。但如就具體之事實審查結果,苟無照駕駛者未具備駕駛之技能,且其肇事係因欠缺駕駛該車輛之技能與知識所致,而汽車所有人仍疏未注意,僱用其駕車肇事,自難辭過失之責。」
  8.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12.   無照駕駛釀禍的案例,例如前陣子很有名的:TVBS新聞網(2022),《跑北宜車禍!16歲無照妹跟男友借車,過彎衝對向遭輾斃》。
  13.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4.   民法第185條:「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5.   民法第184條第2項但書。
  16.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過失責任之成立,在於違反注意義務而生損害於被害人,關於侵權行為人之注意能力,係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1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須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時,始得免責,此觀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小型車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另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汽車者,係違反同條第五項之規定,旨在維護交通之安全,以保護他人之利益,避免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小型貨車交予無小型貨車駕駛執照之甲○○駕駛,致撞及上訴人乙○○、丙○○受有上開傷害,自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責。」
  18.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第191之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又民事上…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參照)。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未查明甲○○為有駕照之人,而將系爭小貨車借予無駕照之甲○○,自應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其生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與甲○○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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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6︱無照駕駛錯了嗎?它與肇事責任之間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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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6-07 08:15:01
請問無照駕駛A發生事故,但肇事責任不是駕駛A,那車主B會需要面對哪些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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