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請外籍勞工負擔的費用:薪資、健保費用

文:余靜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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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02 ‧ 最後更新:2023-03-17

本文

臺灣雇主若要聘請外籍勞工,通常需負擔之費用分別為:外籍勞工之薪資、外籍勞工之健保費用及就業安定費。以下先說明薪資及健保費用。

一、外籍勞工之薪資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都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所以外籍勞工之薪資也是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1]。但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因其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極高彈性、難以區分上下班時間,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工資是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根據2018年3月勞動部發布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2017年年中,在工廠上班、從事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的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6,308元;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為17,955元[2]

二、外籍勞工之健保費用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也就是凡是設籍在臺灣的本國人和持居留證居住在臺灣的外籍人士,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3]且不得任意退出,因此外籍勞工也與臺灣本國人一起適用臺灣的健保制度[4],由雇主幫外籍勞工繳交健保費用,給予其應有的醫療照護和保障。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雇主應在外籍人士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3日內完成投保[5]

依據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布之投保金額分級表[6],月領實際薪資在新臺幣22,800元以下者,投保等級為900元;月領實際薪資在新臺幣22,801到28,800之間者,投保等級為1,200元。實際雇主所需繳納之健保費,還須視投保薪資金額以及衛福部公布之健保費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7]

註腳

  1.   勞動部(2015),《基本工資調整外籍勞工是否適用?》。
  2.   勞動部(2018),《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9條
  4.   吳佩芬(2012),〈外籍人士享有同等醫療保障〉,《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第95期,頁30-32。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前段:「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外籍勞工屬於「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所以也是全民健康保線的被保險人,詳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6.   衛福部中央健保署(2017),《投保金額分級表》(2018年1月1日生效)。
  7.   從2016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4.91%調整為4.69%。見衛福部中央健保署(2016),《保險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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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銘宏(進階會員) 2022-01-20 12:38:13
我想問雇主如果聘請外籍勞工沒有經過申請勞動部可以檢舉嗎
LU0014236(一般會員) 2023-03-27 12:45:32
還有勞保費哦!勞保的部份只有「就業保險」及「6%勞退」的部分不需負擔,其它都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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