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誣告罪

規定在刑法第169條[1],意指某人為了陷害他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或陷害公務人員受到懲戒,說謊捏造不存在的情節向具有刑法偵查、審判權限的機關(如警察局、檢察署等)提出告訴,或者向具有懲戒該人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訴。

註腳

  1.   刑法第169條:「
    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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