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如玄(認證法律人) 2019-07-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一身專屬權

權利以是否可以移轉給他人為標準,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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