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

常見於公寓大廈中[1],是指一棟建築物中,有數個人各自擁有建築物的特定部分(法律上稱為專有部分[2]),而針對該建築物特定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附屬部分,則由這群人共有(法律上稱為共用部分[3])。
舉例來說,X大廈有40個公寓單位,還有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A1~A40等40人,各自擁有X大廈的一個單位,對於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則照各自共有的比例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就是「區分所有」;而「區分所有權 」就包括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所有權。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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