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權人想要透過公權力實現債權時,一定要靠執行名義才能動用司法的公權力強制實現。因此,所謂「執行名義」就是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代表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具體存在及其範圍的公文書。
當債權人有了執行名義,才可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發動強制執行的程序。又執行名義的種類必須以法律所列舉明定的項目為限,不得由當事人自行合意創設,也不可恣意類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