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買賣不破租賃

訂立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以後,如果出租人把該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該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仍然存在[1],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

註腳

  1. [1] 民法第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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