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買賣不破租賃

訂立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以後,如果出租人把該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該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仍然存在[1],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

 

註腳

  1.   民法第425條:「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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