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2019-06-2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醫療水準

我國學說與實務經常提及的「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源自於日本[1]。日本松倉豐治教授為了解決當時實務以「醫學水準」作為過失判斷標準,因而提出「醫療水準」概念,為了與「醫學水準」相區別。

松倉教授認為,「醫學水準」是指醫學學術研究上的水準;而「醫療水準」是指在醫學水準下,臨床醫療上已經達到一般醫師普遍實施之治療方法。「醫療水準」的診療方法,是廣泛為一般專科醫師所認識,在臨床醫學界經過廣泛介紹而獲得共識,且具有臨床實踐可能性的醫療方式[2]

然則「醫療水準」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亦即,何種程度的醫療行為始符合該醫療行為的醫療水準?日本學者與實務一致認為一個特定醫療行為要成為醫療水準,必須經過下列三個過程才能達到:第一個過程是經驗階段,指醫師針對某一疾病的診斷治療方法,不斷地思索確認驗證。此時僅是醫師個人的經驗,並未成為一個客觀的評價;第二個過程是客觀化階段,指原屬個人經驗的診療方法,經由不斷地在學會、期刊發表,引起同持關心之醫師、學者加入,致使這特定診療方法具有客觀化、科學化的結論;第三個過程是普及化階段,指的是這特定診療方法,經歷學會專題討論或政府官方報告、或已於醫學相關書籍記載。經過這三個階段的診療方法,已獲得客觀的肯定、相當程度的普遍化,應可期待一般執業醫師都知道,才能認為這特定診療方法是醫療行為的醫療水準,並當作論斷醫療過失成立的依據[3]

當一特定醫療行為成為醫療水準的過程,該特定醫療行為知識的普及化,通常是由具有先進研究能力的大學附屬醫院或專門醫院開始,再逐漸傳遞至各地方重要性綜合醫院、小規模醫院,最後再滲透至一般開業診所。因此,從醫療水準的形成過程,醫療水準的確立應因醫療機關不同而異其時間點,依照不同的醫療機關來個別認定,對於設備先進的醫療院所應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4]。大體上言,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的醫療水準高於地區醫院,而醫院醫療水準高低的判斷,非僅取決於醫院規模大小與病床數量多寡,須綜合考量醫療人員臨床技術及醫院醫療設備等各方面因素[5]

所以醫療水準所強調者,不只是注意義務的標準是以診療當時臨床醫學實踐上的醫療知識為準,也重視注意義務會隨著醫師所處的醫療機構及醫療知識的普及,產生不同的要求基準。

隨著「醫療水準」概念提出後,被實務不斷地引用與賦予新的意義(仿單記載內容、病患的期待等解釋),「醫療水準」概念內涵在日本,已有其重要且獨特的面貌[6]

註腳

  1.   廖建瑜(2017),〈醫療水準與醫療慣行之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7-90;曾淑瑜(2007),《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再版,頁249-263,;朱柏松(1998),〈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4期,頁52-63。
  2.   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337-338;曾淑瑜(2007),《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再版,頁249。
  3.   朱柏松(1998),〈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4期,頁57-59;黃鈺媖(2005),〈從醫療水準談婦產科醫療責任注意義務之認定〉,《律師雜誌》,308期,頁43-44。
  4.   廖建瑜(2017),〈醫療水準與醫療慣行之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8-89;黃鈺媖(2005),〈從醫療水準談婦產科醫療責任注意義務之認定〉,《律師雜誌》,308期,頁45-46。
  5.   曾淑瑜(2007),《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再版,頁256-258。
  6.   關於日本「醫療水準」學說發展,可參閱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337-343;廖建瑜(2017),〈醫療水準與醫療慣行之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7-91;曾淑瑜(2007),《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再版,頁249-263;朱柏松(1998),〈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4期,頁52-63;黃鈺媖(2005),〈從醫療水準談婦產科醫療責任注意義務之認定〉,《律師雜誌》,308期,頁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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