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郁庭(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勞動契約

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條[1]第6款之定義,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註腳

  1.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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