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針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及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況,可定1年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並要求履行一定事項,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