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2019-07-1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緩刑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亦如緩起訴般,可要求履行如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1]。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2]

 

註腳

  1.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刑法第93條第1項:「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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