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純正不作為犯

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1]

註腳

  1.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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