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可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分得到的一定比例。
 
以下簡單說明應繼分比例,如果繼承人中有配偶,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時,應繼分分配如下[1]
1.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一起均分。
2. 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分1/2,父母或兄弟姊妹則均分剩下的1/2。

3.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的祖父母:配偶分2/3,祖父母則均分剩下的1/3。
4. 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就是全部遺產。

 

延伸閱讀:
1. 林意紋(2022),《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2. 林言丞(202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應繼分?沒有法定繼承人怎麼辦?》。

註腳

  1.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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