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例示

相對於「列舉」,是透過舉例說明的方式,列出性質相類的事項,通常會再搭配概括且抽象的條款,以保留受規範對象的彈性。換句話說,受規範的對象不只限於被列出的事項。例如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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