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9-2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例示

等同於舉例,不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包括其他未明文的事由。
 
相反地,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不包括未寫出的情形稱為「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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