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委任代理人

圖1 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醫療委任代理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1],指經過預立醫療決定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
    I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 5 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 6 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IV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V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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