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

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1]

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權利能力,直到死亡[2]。另外胎兒雖然還沒出生,但如果不是死產,會先取得權利能力[3]
法人也享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限制,如果是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親權繼承權),法人就不能享有、負擔[4]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所謂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者,方得為權利主體。為權利主體。」
  2.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4.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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