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勞雇雙方議定工資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以保障弱勢勞動者。
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2]。
我國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