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圖1 協議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協議離婚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上的正式用法是「兩願離婚」,通常也稱為協議離婚、合意離婚,表示消滅婚姻關係是由雙方同意,而不是經過法院審理、做出判決的方式。

民法第1050條[1]、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2]分別規定男女離婚,以及同性雙方要終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該怎麼做:雙方同意後,必須書面約定、有2個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發生效力;口頭說好還不夠。

註腳

  1.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
    I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II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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