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圖1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針對消費者與特定行業業者之間的定型化契約,各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該遵守的事項[1],可能是必須在契約中記載的事項,也可能是不可以出現在契約中的事項,例如依照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不可以約定承租人不可以申報租賃費用、不可以遷入戶籍,以及必須繳回契約書等[2]

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部分無效;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業者未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這個事項仍然會構成契約的內容[3]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行政院(2020),《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內政部(2016),《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
    VI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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