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出資

圖1 現金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現金出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公司型態中,是指出資人提供現金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1],是最傳統的出資方式。
在其他企業組織,包括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等型態,出資人也可以用提供現金(金錢)的方式成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2]

註腳

  1.   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2.   民法第667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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