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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
刑事法
指出於非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可以分成兩種模式
[1]
:
第一,「以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例如肛交、口交)。
第二,「以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或『使之接合』」(例如指交)。
所謂「進入」是指男性將自己的性器官放進女性的性器官、肛門、口腔。
「使之接合」則指女性讓男性將性器官放進自己的性器官、肛門、口腔。
註腳
刑法第10條
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貢獻者: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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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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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版本
楊舒婷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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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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