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11-1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逮捕

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1]。跟拘提同樣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比較短的措施[2]。跟拘提不同,比較常聽到可以逮捕的情況[3]包含逮捕通緝犯[4]跟現行犯[5]

註腳

  1.   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但例外情況可能逮捕、拘提後超過24小時,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所列出的各種事由,會讓拘提、逮捕時間延長。
  2.   相對來說,限制人身自由時間比較長(超過24小時)的措施則如羈押、鑑定留置。
  3.   逮捕的事由中,還有「羈押前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4.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5.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I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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