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2022-04-0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故意

又稱為「惡意」。
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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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完整的認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或是對於結果發生也不感意外的主觀內心意思。故意為刑法法條中的主觀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因果關係)相對應。

故意的類型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為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件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意指對構成犯罪事實無具體確定認識者。
如果是對「犯罪客體」無確定認識者,可能是擇一故意或概括故意;如果是對於「犯罪結果」無確定認識者,就會成為未必故意。

 

補充內容如下: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都是刑法第13條所稱故意,但其情節輕重有別。出於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行,不可判處被告死刑。另請參見「間接故意」一詞相關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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