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勁圻(進階會員) 2022-08-1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略誘

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1]。跟略誘有關的條文,包含略誘未成年人罪[2]、略誘婦女罪[3]
如果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4]

註腳

  1.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611。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第1、2項:「
    I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98條:「
    I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
    I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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