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

用來對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1]),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2],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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