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陳琦姸 ( 認證法律人)於 2020-09-25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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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

相對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確認事實的經過,以及針對事實適用法律;法律審則必須依照事實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判斷原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

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1],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2];相對來說,地方、高等法院的第一、二審是事實審。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2.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雖得斟酌事實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但不得自行認定事實。」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2017/6/20):「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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