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7-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著手

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行為[1]

 

註腳

  1.   刑法第25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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