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

圖1 法定孳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定孳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屬於孳息的一種,跟天然孳息不同,是因為法律關係而額外產生的利益[1]。例如因為租賃契約的租金[2]消費借貸契約而約定的利息[3]之類因為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利益。

註腳

  1.   民法第69條第2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2.   民法第421條:「
    I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3.   民法第477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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