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

圖1 原始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原始取得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淨的,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的負擔,原本在標的物上的負擔都會消滅。
例如出資興建房子而原始取得房子所有權[1]、政府機關徵收土地原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權[2],或是占有土地的占有人因為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也是原始取得[3]

相對的,如果是取得物的物權時,是延續別人對於物的既有狀態,就是繼受取得

註腳

  1.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
  2.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又土地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受取得,而係原始取得,需用土地人與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之間,並無任何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
  3.   謝在全(2014),修訂6版,《民法物權論(上)》,頁157。關於時效取得不動產,可以進一步參閱:鍾秀瑋(2020),《什麼是時效取得不動產?怎麼判斷已經時效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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