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4-1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代行告訴人

在告訴乃論之罪,雖然不是告訴權人,但經由檢察官指定而提出告訴的人。但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1]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2],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3];法律例外讓有特定關係的親屬可以提出告訴[4]

但當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時候,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按照職權自己指定「代行告訴人」[5]。舉例來說,A出於過失撞傷B,讓B陷入昏迷。因為過失致重傷罪是告訴乃論之罪[6],B昏迷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可以指定B的孩子C為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就可以合法起訴A[7]

註腳

  1.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90號刑事判決:「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業據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著有解釋可稽。」。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告訴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實行告訴者而言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4.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5.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7.   實例可參考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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