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9-0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告訴乃論

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普通傷害罪[1],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2],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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