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賴郁樺(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意定代理

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行為,例如民法第167條[1]

註腳

  1. [1] 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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