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5-2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建教生

建教生是指參加學校建教合作的高中職學生。
職業學校、專門學程的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常會跟外部機構合作,讓建教生在就學期間就可以到職場上學習,培養職業技能。

教育部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來規範建教合作事情。建教生部是勞動基準法所說的勞工,但是勞動基準法有將建教生納入規範,建教生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比照一般勞工[1]

比較特別(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不同)的是,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可以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2]

延伸閱讀:
李俊璋(2020),《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64條:「
    I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II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III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69條:「
    I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II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
    I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II 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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