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圖1 猶豫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猶豫期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猶豫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後,可以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商品,並可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也稱為「鑑賞期」。可以分成法定猶豫期、契約約定猶豫期兩種類型:

法定猶豫期: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消費者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1]

契約約定猶豫期:賣家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讓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換貨的權利。

延伸閱讀:
1.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2021),《消保主題專區網購停看聽》。
2. 李昕(2020),《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3. 雷皓明、張學昌(2020),《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4. 曾友俞(2020),《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5. 法律百問答(2020),《網路購物採用面交,收到貨物時也享有七日鑑賞期嗎?》。
6. 法律百問答(2020),《貼身衣物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但提供換貨?》。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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