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6-2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主詰問

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像證人、鑑定人問話。

一般來說,證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問誘導問題[1],也就是說,不可以問題中本身不能包含答案。
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
    I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II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III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