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詰問

圖1 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主詰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證人鑑定人問話[1]

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2],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3]
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第1款:「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2.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
    I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II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III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刑事判決:「行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為誘導詰問,亦即聲請傳喚證人之一造當事人行主詰問時 ,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蓋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既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而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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