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

圖1 受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受刑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受刑人,指的是適用監獄行刑法與相關法規的對象[1],也就是被判處執行自由刑的人,而在此的自由刑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2],以及罰金易服勞役[3]刑罰類型。因此並不包含被判處死刑的人,被判處死刑的人實務上稱為死刑定讞待執行者。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   罰金易服勞役,指被判處罰金刑的被告因無力繳納,或也無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用入監服自由刑的方式代替繳納罰金,標準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到3項:「
    I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II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III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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