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21-12-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豁免證券

原則上證券的募集、發行或上市交易都要先向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申報,公司要準備繁雜的文件(例如公開說明書、會計師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並可能要因此支出龐大的會計師、律師及證券商等顧問費用。而豁免證券則是例外可以免除向政府申請審查、登記的證券[1],既然要準備的文件不用比照一般公開發行程序,也可以省去很多前面提到的費用、降低成本。
例如為了向群眾募資,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申請登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權所發行的股票,就是豁免證券的一種[2]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40147號令(2015/4/30):「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規定募集及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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