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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

圖1 曝險少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曝險少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1],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
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
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

延伸閱讀: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

註腳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I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II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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