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立群(認證法律人) 2022-03-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結文

法院用來確保證人作證陳述或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是真實的誓詞。
證人的結文通常會記載「今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刪,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1]。」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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