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宥廷(認證法律人) 2018-12-1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先訴抗辯權

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1]

註腳

  1.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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