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物權行為

圖1 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物權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指讓物權以外的財產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讓與債權、轉讓著作財產權[1]等。

準物權行為也是處分行為的一種,處分行為有2種,除了準物權行為以外,另外一個是「物權行為」。

註腳

  1.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 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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