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聖禪(認證法律人) 2022-05-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特別補償基金

指在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若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例如失竊車肇事)時,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或酒醉駕車所致),傷者或死者遺屬可申請的補償[1]

註腳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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