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性地維持或給予實現法律關係的處分程序,用來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1]

註腳

  1. [1]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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