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22-06-1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寵物

依動物保護法中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以供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1]。因此如果飼養是為了玩賞、陪伴,則小豬、兔子、天竺鼠、烏龜都屬於寵物。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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