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林希庭 ( 認證法律人)於 2020-01-0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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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
舉例:AB結婚,可以向全國任何一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1]
 
容易跟「申請」混淆的是「聲請」,聲請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表達請求。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聲請

註腳

  1.   戶籍法第33條第1項:「
    I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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