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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

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1]),例如透過電子傳輸或放到BBS、網路芳鄰或是網站上公開。公開傳輸權最重要的特色,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以及公開播送權的差異,除了在通訊管道後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而公開傳輸權主要是透過網路以外,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傳輸權是「不同步,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而公開播送是「同步」,例如電視播出、直播。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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